2019年度苏州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02 08:35:50 |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计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不满70周岁由1300元提高到1350元;70周岁以上由1500元提高到15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750元提高到1800元。
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帐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职工自负400元后享受4800元补充医疗;在职职工自负600元后享受4000元补充医疗,在二级以上医院补充医疗报销比例分别是退休70%、在职6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比例分别是90%、80%。
三、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限额 为1000元。在签约的卫生服务站(中心)报销由原来的60%提高至65%,非签约的卫生服务站报销40%,专科医院报销40%,市级以上医院报销35%。
四、学生医保门诊待遇
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为1000元,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内由原来的报销60%提高至65%。
五、参保人员在二级专科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类别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居民医保 | 少儿医保 |
第一次住院起付线 | 600元 | 400元 | 400元 | 500元 |
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 300元 | 200元 | 100元 | 500元 |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 | 100元 | 100元 | 100元 | 500元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上-4万以内(含4万元)90%、4万以上95% | 95% | 起付标准以上-4万元(含4万元)75%;4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80%;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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